美国联邦政府批准成立美国第二银行。

美国第二银行是美国第二家联邦授权的哈密尔顿国家银行。它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于 1816 年 2 月至 1836 年 1 月期间获得特许。根据国会通过的章程第 9 条,该银行的正式名称是“美国银行总裁董事兼公司”。虽然美国的其他银行被特许并只允许在一个州设有分支机构,但它被授权在多个州设有分支机构并向美国政府提供贷款。

作为一家承担公共职责的私营公司,该银行为美国政府处理所有财政交易,并对国会和美国财政部负责。其 20% 的资本由该银行最大的单一股东联邦政府所有。四千名私人投资者持有银行 80% 的资本,其中包括三千名欧洲人。大部分股票由数百名富有的美国人持有。在当时,该机构是世界上最大的货币公司。银行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其为美国财政部履行的财政职责来规范私人银行机构发行的公共信贷,并建立健全稳定的金融机构。国家货币。联邦存款赋予银行监管能力。第二银行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美国第一银行为蓝本,于 1816 年由詹姆斯·麦迪逊总统特许,并于 1817 年 1 月 7 日在费城的主要分行开始运营,管理 25到 1832 年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 更新银行章程的努力使该机构成为 1832 年大选的中心,其中银行总裁尼古拉斯·比德尔和亨利·克莱领导的亲银行全国共和党人与“硬通货”发生冲突” 安德鲁杰克逊政府和东方银行在银行战争中的利益。第二银行未能获得续约,于 1836 年成为私人公司,并于 1841 年进行清算。

美国联邦政府(U.S. 、五个主要自治领土和几个岛屿属地。联邦政府由三个不同的部门组成:立法、行政和司法,其权力分别由美国宪法赋予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这些部门的权力和职责由国会法案进一步界定,包括设立行政部门和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