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 24 条修正案禁止在全国选举中使用人头税。

美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修正案 XXIV)禁止国会和各州将在联邦选举中的投票权作为支付人头税或其他税种的条件。该修正案于 1962 年 8 月 27 日由国会向各州提出,并于 1964 年 1 月 23 日获得各州批准。

前美利坚合众国南部各州在 19 世纪后期的法律和 1890 年至 1908 年的新宪法中采用了人头税,这是在重建结束几十年后民主党普遍重新控制州立法机构之后,作为防止非裔美国人,通常是贫穷的白人(以及在第十九修正案通过后,妇女)投票。美国最高法院在 1937 年的 Breedlove 诉 Suttles 案中裁定各州使用人头税符合宪法。

1964 年批准第 24 条修正案时,五个州仍然保留人头税: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密西西比州、德克萨斯州和弗吉尼亚州。该修正案禁止在联邦选举中对选民征收人头税。但直到 1966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 Harper v. Virginia Board of Elections 案中以 6 比 3 裁定任何级别的选举的人头税都是违宪的。它说这些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与选民登记要求的潜在歧视性影响有关的后续诉讼通常基于该条款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