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签署成为法律,在美国成立了民用航空局。

1926 年的航空商务法创建了美国商务部的航空部门。其职能包括飞行员的测试和许可、飞机认证和事故调查。

1934 年,航空科更名为航空商务局,以反映商业飞行日益增长的重要性。随后,它被分为两个机构:负责空中交通管制的民航局 (CAA) 和负责安全法规和事故调查的民航委员会 (CAB)。根据 1958 年的《联邦航空法》,CAA 的权力移交给了一个新的独立机构,即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同年,在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成立。

CAB 的事故调查权于 1967 年移交给新的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同时美国交通部成立。

为应对 2001 年 9 月 11 日的袭击,政府成立了具有广泛权力的运输安全管理局,以保护航空旅行和其他运输方式免受犯罪活动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