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1964 年美国民权法案第九条进行了修订,以禁止对任何接受联邦资金的教育项目进行性别歧视。

第九条是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民权法,作为 1972 年教育修正案的一部分(第九条)通过。它禁止在任何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学校或其他教育计划中进行基于性别的歧视.这是第 92-318 号公法,第 86 条统计。 235(1972 年 6 月 23 日),编纂于 20 U.S.C. §§ 1681–1688。早期的立法草案由众议员 Patsy Mink 在众议员 Edith Green 的协助下撰写。然后由美国参议院参议员 Birch Bayh 和众议院女议员 Patsy Mink 共同撰写并介绍给国会。在 Mink 于 2002 年去世后,它后来更名为 Patsy T. Mink 教育机会平等法案。当 1972 年通过 Title IX 时,只有 42% 的美国大学入学学生是女性。 Title IX 的目的1972 年的教育修正案是对 1964 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的更新,该法案禁止就业中的多种形式的歧视,但没有解决或提及教育中的歧视。与流行的看法相反,Title IX 的创建与体育无关。当时,女子运动在教育组织中不被视为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