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美国联邦证券法已签署成为法律,要求证券在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登记。

1933 年证券法,也称为 1933 年法、证券法、证券真相法、联邦证券法和 '33 法,由美国国会于 1933 年 5 月 27 日在大大萧条和 1929 年股市崩盘之后。它是美国证券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宪法的州际商业条款立法的。

它要求根据 1933 年法案,使用州际贸易的手段和工具进行的每一次证券发售或出售都必须在 SEC 注册,除非法律规定可以免于注册。 “州际贸易的手段和工具”一词非常广泛,几乎不可能通过试图在不使用州际贸易“工具”的情况下提供或出售证券来避免法规的运作。例如,任何电话或邮件的使用都可能足以使交易受法律约束。

新政是 1933 年至 1939 年间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在美国颁布的一系列计划、公共工作项目、金融改革和法规。主要的联邦计划和机构包括平民保护团 (CCC)、工程管理局 (CWA)、农场安全管理局 (FSA)、1933 年国家工业复苏法 (NIRA) 和社会保障管理局 (SSA)。他们为农民、失业者、青年和老年人提供支持。新政包括对银行业的新限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在物价大幅下跌后重新通胀的努力。新政计划包括国会通过的法律以及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第一任期内的总统行政命令。

这些计划的重点是历史学家所说的“3R”:为失业者和穷人提供救济,将经济恢复到正常水平,并改革金融体系以防止再次出现萧条。新政产生了政治上的调整,使民主党成为多数派(以及在 1933 年至 1969 年的九届总统任期中的七届中担任白宫的政党),其基础是自由主义思想、南方、大城市机器和新授权的工会,以及各个民族。共和党人分裂,保守派反对整个新政,因为他们敌视商业和经济增长,而自由派则支持。重新调整具体化为新政联盟,该联盟主导了 1960 年代的总统选举,而反对的保守联盟则在 1937 年至 1964 年期间在国内事务中基本上控制了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