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条款(美国)提交各州批准。

联邦和永久联盟条款是美利坚合众国最初的 13 个州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是其第一个政府框架。 1777 年 11 月 15 日,第二次大陆会议经过多次辩论(1776 年 7 月至 1777 年 11 月之间)批准了它,并送交各州批准。 1781 年 3 月 1 日,《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生效。条款的指导原则是建立和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由章程建立的软弱的中央政府只获得前殖民地承认属于国王和议会的权力。

该文件为各州的“友谊联盟”(永久联盟)的组织方式提供了明确的书面规则。在批准过程中,国会在开展业务、指挥战争、与外国进行外交、解决领土问题和处理美洲原住民关系时,都向这些条款寻求指导。 《邦联条例》生效后,政治上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因为批准只是使大陆会议所做的事情合法化。该机构更名为联邦大会;但大多数美国人继续称它为大陆会议,因为它的组织保持不变。

当联邦代表大会试图管理不断增长的美国各州时,代表们发现对中央政府的限制使其无法做到这一点。随着政府的弱点变得明显,尤其是在谢伊斯叛乱之后,初出茅庐的工会中的一些著名政治思想家开始要求修改章程。他们的希望是建立一个更强大的政府。最初,在 1786 年 9 月,一些州举行会议以解决它们之间的州际保护主义贸易壁垒。此后不久,随着越来越多的州开始有兴趣开会修改条款,1787 年 5 月 25 日在费城召开了一次会议。这成为了制宪会议。代表们很快同意,政府框架的缺陷无法通过修改章程来弥补,因此以新宪法取代了他们的职权范围。 1789 年 3 月 4 日,宪法规定的政府被宪法规定的联邦政府取代。新宪法通过设立行政长官(总统)、法院和税收权力,为更强大的联邦政府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