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通过了《濒危物种法》。

1973 年濒危物种法案(ESA 或“法案”;16 U.S.C. § 1531 et seq.)是美国保护濒危物种的主要法律。 1973 年 12 月 28 日,总统理查德尼克松签署了欧空局,旨在保护极度濒危的物种免于灭绝,这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结果,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和保护”。美国最高法院将其描述为作为“任何国家制定的保护濒危物种的最全面的立法”。欧空局的目的有两个:防止灭绝和将物种恢复到不需要法律保护的程度。因此,它通过不同的机制“保护物种及其所依赖的生态系统”。例如,第 4 节要求监督该法案的机构将濒危物种指定为受威胁或濒危物种。第 9 条禁止非法“获取”此类物种,这意味着“骚扰、伤害、狩猎……” 第 7 条指示联邦机构利用其权力帮助保护所列物种。该法案还作为颁布立法来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概述的条款。最高法院裁定,“国会制定”欧空局的明确意图是“不惜一切代价阻止和扭转物种灭绝的趋势”。该法案由两个联邦机构管理,即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 (FWS) 和国家海洋渔业局 (NMFS)。 FWS 和 NMFS 已获该法案授权,有权颁布联邦法规 (CFR) 中的任何规则和指南以实施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