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动法:美国最高法院裁定静坐罢工侵犯了业主的权利,因此是非法的。

静坐罢工是劳工罢工和公民抗命的一种形式,其中有组织的工人团体,通常受雇于工厂或其他集中地点,通过在他们的工作站“坐下”来未经授权或非法占有工作场所。

该策略的吸引力在于它可以防止雇主用罢工破坏者取代他们或移除设备以将生产转移到其他地点。 Neal Ascherson 评论说,另一个吸引力在于它强调工人在为人民提供服务方面的作用,并允许工人实际上将有价值的机器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

美国劳动法规定了美国雇员、工会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的基本目的是纠正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议价能力不平等”,尤其是“以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所有制协会组织”的雇主。在 20 世纪,联邦法律制定了最低限度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并鼓励州法律超越最低限度以有利于员工。 1938 年的《公平劳工标准法》要求联邦最低工资,目前为 7.25 美元,但在 29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更高,并且不鼓励通过加班费支付超过 40 小时的工作周。没有联邦法律,也很少有州法律要求带薪假期或带薪探亲假。 1993 年的《家庭和医疗休假法》为大型雇主规定了 12 周无薪休假的有限权利。除了联邦保障的社会保障之外,没有自动获得职业养老金的权利,但如果雇主同意提供养老金、健康计划或其他福利,1974 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要求采取审慎管理和良好治理的标准。 1970 年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法案要求员工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系统。

雇佣合同总是可以创造比法定最低权利更好的条款。但为了增加谈判能力以获得更好的条件,员工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1914 年的《克莱顿法案》保障所有人的组织权,1935 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为大多数员工创造了在不因不公平劳动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进行组织的权利。根据 1959 年的《劳工管理报告和披露法》,工会治理遵循民主原则。如果工作场所的大多数员工支持工会,则用人单位有义务真诚地讨价还价。工会可以采取集体行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包括停止罢工。目前还没有直接参与企业治理的普遍权利,但许多员工和工会已经尝试通过养老基金和公司董事会代表来确保影响力。自 1964 年《民权法》以来,所有用人单位和工会都有义务平等对待员工,不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而受到歧视。根据 1963 年的《同工同酬法》,薪酬中的性别歧视有单独的规则。1967 年的《就业年龄歧视法》和 1990 年的《美国残疾人法》增加了具有“受保护身份”的其他群体。没有联邦法律禁止所有性取向或身份歧视,但到 2016 年已有 22 个州通过了法律。这些平等法通常防止在招聘、就业条件方面的歧视,并使因受保护特征而被解雇为非法。没有针对不公正解雇的联邦法律,大多数州也没有针对不当解雇提供全面保护的法律。工会达成的集体协议和一些个人合同要求人们只因“正当理由”而被解雇。 1988 年的《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要求,如果超过 50 或三分之一的劳动力可能失业,用人单位必须提前 60 天通知。联邦法律旨在通过货币政策和基础设施支出实现充分就业。贸易政策试图将劳工权利纳入国际协议,以确保全球经济中的开放市场不会破坏公平和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