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获得批准,保障非裔美国人的完全公民身份和所有在美国的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修正案 XIV)于 1868 年 7 月 9 日通过,作为重建修正案之一。它通常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修正案之一,它涉及公民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平等保护,是针对美国内战后与前奴隶有关的问题而提出的。该修正案受到了激烈的争论,特别是被击败的邦联各州,它们被迫批准它以重新获得在国会的代表权。该修正案,特别是其第一部分,是宪法中诉讼最多的部分之一,构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最高法院判决的基础,例如关于种族隔离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 (1954)、关于种族隔离的罗诉韦德 (1973)堕胎,布什诉戈尔(2000 年)关于 2000 年总统选举,以及奥伯格费尔诉霍奇斯(2015 年)关于同性婚姻。该修正案限制了所有州和地方官员的行为,以及代表这些官员行事的人。

修正案的第一部分包括几个条款:公民身份条款、特权或豁免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公民权条款提供了公民身份的广泛定义,取消了最高法院在 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 案中的裁决,该裁决认为非洲奴隶后裔的美国人不能成为美国公民。自从屠宰场案(1873 年)以来,特权或豁免条款被解释得很少。

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州和地方政府未经公平程序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最高法院裁定,该条款使《权利法案》的大部分内容适用于各州,就像适用于联邦政府一样,并承认州法律必须满足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要求。平等保护条款要求每个州依法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包括所有非公民提供平等保护。该条款已成为许多拒绝对属于不同群体的人进行非理性或不必要歧视的决定的基础。

修正案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很少被提起诉讼。然而,第二节提到的“叛乱或其他罪行”已被援引为重罪剥夺公民权的宪法依据。在 Perry v. United States (1935) 案中,第四部分禁止现任国会废除前国会产生的债务合同。第五节赋予国会通过“适当立法”执行修正案规定的权力;但是,在 Boerne 市诉弗洛雷斯 (1997) 案中,该权力不得用于与最高法院解释该修正案的决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