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的《同工同酬法》旨在消除基于性别的工资差异,作为其新前沿计划的一部分,约翰·肯尼迪签署成为法律。

1963 年的《同工同酬法》是修订《公平劳动标准法》的美国劳动法,旨在消除基于性别的工资差异(参见性别工资差距)。它于 1963 年 6 月 10 日由约翰·肯尼迪签署成为法律,作为他的新前沿计划的一部分。在通过该法案时,国会表示性别歧视:

降低员工的健康和效率所需的工资和生活水平;

阻止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的劳动力资源;

容易引起劳资纠纷,从而给商业带来负担、影响和阻碍;

对商业和商业商品的自由流动造成负担;和

构成不公平的竞争方式。法律部分规定,“雇用受本节任何规定约束的雇员[美国法典第 29 篇第 206 节] 的雇主不得在此类雇员所在的任何机构内歧视受雇于雇员之间,基于性别,向该机构的雇员支付的工资低于他在该机构为同工同酬而向该机构的异性雇员支付的工资[,]这需要同等的技能、努力和责任,并且在类似的工作条件下完成,除非此类支付是根据 (i) 资历制度;(ii) 绩效制度;(iii) 衡量收入的制度生产的数量或质量;或 (iv) 基于性别以外的任何其他因素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