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通过签署新宪法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君主立宪制,亦称议会君主制或民主君主制,是一种将世袭君主制传统与现代民主治理原则巧妙结合的政体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君主并非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而是严格遵循一部成文或不成文的宪法所赋予的权限。这与绝对君主制形成了鲜明对比,在绝对君主制中,君主的权威至高无上,不受法律框架的约束,其个人意愿即为法律;而君主立宪制则明确要求君主在既定的法律范围内运作,其权力的边界和行使方式都由宪法精确划定。君主立宪制的实际运作形式多样,君主所保留的实际权力大小也因此呈现出广阔的范围。在某些国家,如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摩洛哥、约旦、科威特和巴林,君主可能仍被宪法赋予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国家事务中拥有显著的影响力。然而,在另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瑞典、马来西亚和日本,君主在行使权力时所保留的个人自由裁量权则明显更为有限,其角色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象征性的存在。在典型的君主立宪制中,君主通常扮演着无党派的国家元首角色,无论是依据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的宪法惯例。尽管许多君主可能名义上拥有广泛的正式权力,政府的合法运作也常以君主的名义进行,但在欧洲等多数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君主已不再亲自制定公共政策或直接选择政治领导人。政治学家弗农·博格丹诺(Vernon Bogdanor)借用托马斯·麦考利(Thomas Macaulay)的名言,将立宪君主定义为“统而不治”的君主,这恰如其分地概括了其核心职责:作为国家统一的显性象征,凝聚民族认同,同时拥有诸如解散议会或御准立法等形式上的权力。然而,这些权力通常只能严格依照宪法明文规定或既定的宪法惯例来行使,而非基于君主个人的政治偏好。英国政治理论家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其经典著作《英国宪法》中,总结了立宪君主可以自由行使的三项主要政治权利:咨询权(the right to consult)、鼓励权(the right to encourage)和警告权(the right to warn),这些权利使得君主能够在不直接干预政治决策的前提下,对政府施加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高度受限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依然可能通过保留权力以及其作为国家象征的独特地位,发挥重要的权威或政治影响力。全球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并非千篇一律。例如,英国及其众多英联邦成员国都采纳了著名的威斯敏斯特宪政体系下的君主立宪制。此外,也有一些独特的类型,例如马来西亚和柬埔寨,它们是“选举君主制”国家,其统治者并非世袭,而是由一个由统治者组成的委员会或小型选举团定期选出。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对君主权力高度限制的国家,甚至被作家赫伯特·乔治·威尔斯(H.G. Wells)和格伦·帕特莫尔(Glenn Patmore)戏称为“加冕共和国”,以此强调君主更多地是象征性而非实权的角色。与此相对,“半立宪君主制”的概念则指的是君主仍保留实质性权力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其权力结构类似于“半总统制”下的总统。因此,那些君主作用主要为礼仪性的君主立宪制,常被称为“议会君主制”,以区别于君主拥有更多实权的半立宪君主制。
丹麦王国宪法——一部活着的历史
在欧洲大陆,丹麦王国的宪法,即《丹麦王国宪法法案》(丹麦语:Danmarks Riges Grundlov),又称《丹麦王国基本法》,或简称《宪法》(丹麦语:Grundloven;法罗语:Grundlgin;格陵兰语:Tunngaviusumik inatsit),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它适用于整个丹麦王国,包括丹麦本土、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丹麦的宪政史始于1849年,当时通过的第一部民主宪法结束了自1665年以来的绝对君主制,标志着丹麦迈向民主新纪元。尽管此后经过数次修订,但现行的1953年宪法仍保留了许多核心原则,其措辞的概括性使其至今依然适用,并持续塑造着丹麦的政治和社会面貌。每年6月5日,丹麦人都会隆重庆祝“宪法日”,纪念这部奠定民主基石的重要文献的通过。
核心原则与权力制衡
《丹麦王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对国王权力的限制(第二条),这使得丹麦的君主成为一个相对弱势的立宪君主,其决策和行为必须依赖于内阁部长的建议,并需与议会共同起草和通过立法。这部宪法清晰地将丹麦定义为一个通过议会制度进行治理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并确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之间的严格分离:议会(Folketinget)负责制定法律,政府负责执行法律,而法院则负责裁决法律。
1849年的宪法曾设立两院制议会(Rigsdag),由上议院(Landsting)和下议院(Folketing)组成。然而,1953年的宪法作出了最重大的改变,废除了上议院,使丹麦议会成为一院制,即仅保留人民议会(Folketinget)。此外,宪法还明确规定并保留了多项基本公民权利,例如人身保护令(第七十一条)、私有财产权(第七十二条)以及言论自由(第七十七条),这些权利不仅适用于丹麦公民,也适用于所有居住在丹麦王国的人。
在丹麦,议会(Folketinget)无权制定任何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尽管丹麦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但丹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任何法律违宪并使其无效,这确保了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对于宪法本身的修改,则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必须由连续两届议会通过,随后再经由全体选民通过全民公投批准,这充分体现了丹麦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严肃性和民主性。
常见问题解答 (FAQs)
- 君主立宪制与绝对君主制有何根本区别?
- 君主立宪制中,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明确限制和规范,不能随心所欲,而绝对君主制中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不受法律约束,其个人意愿即为法律。
- 君主立宪制下的君主是否拥有实权?
- 这取决于具体的国家。在一些国家(如英国、日本),君主主要扮演“统而不治”的象征性角色,实权由民选政府掌握;而在另一些国家(如摩洛哥、约旦),君主可能仍保留相当大的政治影响力和自由裁量权,但仍需在宪法框架内行事。
- “统而不治”是什么意思?
- “统而不治”形象地描述了君主立宪制下君主的角色。它意味着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是国家主权和统一的象征,拥有重要的礼仪性职责和一些形式上的权力,但不再亲自参与日常的政治决策和政府管理,实际的执政权由政府和议会行使。
- 君主立宪制国家如何保障公民权利?
- 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通常由宪法明确规定,并通过独立的司法系统来维护。宪法会列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政府和议会制定的法律都不能违背这些宪法规定。
- 君主立宪制是民主制度吗?
- 是的,现代的君主立宪制通常与议会民主制相结合,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限制,而政府的权力则来自民选的议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它被视为一种民主政体形式。
- 君主立宪制是否可以废除?
- 理论上,任何国家的政治体制都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或全民公投的方式进行改变。君主立宪制国家若要废除君主制并成为共和国,通常需要经过一个复杂且严格的修宪程序,例如丹麦宪法修改需要两届议会通过并经全民公投批准。